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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四终字第44号

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鹏、郗吉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鹏,郗吉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四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礼军,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郗吉连。

上诉人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鹏、郗吉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304元,减半收取4652元,由上诉人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晓芳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邢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