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四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礼军,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郗吉连。
上诉人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鹏、郗吉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304元,减半收取4652元,由上诉人东营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晓芳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邢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