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少民初��第0001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庞建宇。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百度“”
王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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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少民初��第0001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庞建宇。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