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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12号

王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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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少民初��第0001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庞建宇。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