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广华,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广义(又名梁广燕),农民。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赵孝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杰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安晓华。
委托代理人:李志坚,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广华、梁广义因与被上诉人安杰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广华、梁广义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孝铎,被上诉人安杰生的委托代理人安晓华、李志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启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