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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民一终字第833号

安杰生与梁广华、梁广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梁广华,梁广义,安杰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广华,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广义(又名梁广燕),农民。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赵孝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杰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安晓华。

委托代理人:李志坚,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广华、梁广义因与被上诉人安杰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广华、梁广义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孝铎,被上诉人安杰生的委托代理人安晓华、李志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启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