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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02208号

原告宝鸡市顺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卫通、陈宣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鸡市顺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杜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2208号原告宝鸡市顺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大道底店华誉物流院内7号楼2号。法定代表人袁发军,任董事长。被告杜某某,男。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顺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某某、陈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顺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顺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罗小玲

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

人民陪审员  辛红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白天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