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2208号原告宝鸡市顺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大道底店华誉物流院内7号楼2号。法定代表人袁发军,任董事长。被告杜某某,男。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顺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某某、陈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顺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顺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罗小玲
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
人民陪审员 辛红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白天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