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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067号

广州品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陆宏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品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陆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06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品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胡楠,经理。

被执行人:陆宏斌,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二初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宏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宏斌的银行存款26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德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纪红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