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高民初字第225号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范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