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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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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