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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2935号

陈可祥、周江玲、张舒菁等其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陈可祥;周江玲;张舒菁;深圳市班班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执字第2935号 申请执行人陈可祥,男,汉族,1950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代理人祝吉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江玲,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张舒菁,女,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班班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2516085。 法定代表人张舒菁。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三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306万元,三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50万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75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81万元。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三被告负担。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周江玲、张舒菁、深圳市班班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金81万元、利息及本案有关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长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彭丽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