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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玉区法执恢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愈文养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庞愈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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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玉区法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城西塘步岭立交桥南岭背垌.法定代表人唐传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庞愈文。本院在执行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愈文关于养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6)玉区法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巳经发生��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07年12日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庞愈文在很行的存款人民币9303.05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之后被执行人庞愈文又交来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29303.0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05元之后,佘款人民币28998.05元已径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玉区法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庆   惠

审判员 官   士   成

审判员 钟庆惠官士成钟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滕   红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