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盱马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王其良,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云志。被告申太伦,无业。第三人肖大奎,居民。第三人王立华,居民。
原告王其良与被告申太伦,第三人肖大奎、王立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孙在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其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云志、被告申太伦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肖大奎、王立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其良诉称:两第三人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15日,第三人向被告借款70000元,原告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后被告向原告要钱,原告在不知第三人已偿还的情况下偿还被告30000元。2012年8月,被告向法院起诉原告及第三人,因第三人未到庭,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盱马民初字第04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王启良为肖大奎,王立华担保欠申太伦借款70000元,已付30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太伦,如王启良有确凿证据证明肖大奎已还上述款项,申太伦则如数退还。后被告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偿还了上述借款。现原告得知第三人已向被告偿还了上述借款,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担保款71515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申太伦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第三人肖大奎没有偿还借款,原告作为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系合法行为。第三人肖大奎之前转给我的钱属实,但不是归还本案借款,我与肖大奎尚有其他经济往来。因第三人肖大奎未到场,原告不能证明肖大奎已归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两第三人系夫妻。2011年3月15日,第三人肖大奎、王立华向被告申太伦借款70000元,由原告王其良担保,二人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申太伦现金柒万元正(70000)/据/借款人:肖大奎、王立华/担保人:王启良/2011、3、15”。后原告王启良作为担保人向被告申太伦偿还了30000元。2012年,被告申太伦向本院起诉原告及第三人,经本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被告王启良为肖大奎,王立华担保欠申太伦借款70000元,已付30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太伦。如被告王启良有确凿证据证明肖大奎已还上述款项,原告申太伦则如数退还。”协议生效后,申太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其良向本院执行账户汇入41515元。归还上述借款后,原告王其良发现,第三人肖大奎曾于2011年4月11日、4月13日、5月17日、5月31日、11月24日分5次向被告申太伦账户转入70800元,认为该款系第三人肖大奎向被告申太伦偿还的借款,遂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申太伦与第三人肖大奎之间除上述70000元借款外,尚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谈话笔录,(2012)盱马民初字第0452号民事调解书,借条,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交易流水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王其良为第三人肖大奎、王立华向被告申太伦借款7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承担保证责任,是其应尽的义务。现原告王其良认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前,第三人肖大奎已经履行了债务,其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申太伦辩称其与第三人肖大奎之间有多笔债权债务,第三人肖大奎向其汇款系偿还其他债务,并提供证人证言及借条予以证明,结合原告王启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曾承诺将第三人肖大奎带到法庭核实相关事实,但未果,故
本院认为原告王其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肖大奎已向被告申太伦偿还了诉争的70000元借款,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其有新的证据后另案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其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2.5元,减半收取806元,保全费用435元,合计1241元,由原告王其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2.5元(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代理
审判员 孙在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志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