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79号
原告:林刚。
被告:陈国凯。
原告林刚诉被告陈国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刚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林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渭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张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