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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79号

林刚与陈国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79号

原告:林刚。

被告:陈国凯。

原告林刚诉被告陈国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刚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林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渭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张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