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耿晨旭,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南大街*****号,居民。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能源公司)住所地:渭南高新区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正航,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雨田村雨禾楼203,系舜天能源公司职工。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渭高新劳仲案字(2014)7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耿晨旭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9062.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先支付申请执行人耿晨旭案款22500元,剩余案款在2015年3月15日前付清。协议后,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依约给付申请执行人耿晨旭案款225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069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耿晨旭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剑桥
审判员 刘娟洁
审判员 杨李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雷长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