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二初字第18号

廖荣春与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优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荣春;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优胜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廖荣春,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廖家建,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黄沙管委会综治办副主任,系原告廖荣春堂兄。被告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优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蔚然,系该镇镇长。地址: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荣春与被告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优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优胜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和平县,所以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查,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告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优胜镇人民政府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告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优胜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0日签收了上述材料。本案所涉工程竣工后,被告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优胜镇人民政府就所欠工程款向原告廖荣春出具《欠据》,且双方还就所欠工程款还款事宜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其中第四条约定:乙方(被告)如有违约,甲方(原告)有权通过法律程序由甲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决清偿乙方所欠甲方之债务。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优胜镇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1月20日签收了本院向其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被告若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在2015年2月4日前提出,而被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况且,原、被告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了本案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优胜镇人民政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华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