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55号
原告:黄如良,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李永,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如良与被告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黄如良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如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如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黄如良负担。
审判员 杜 文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田亮(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