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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55号

黄如良与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如良,李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55号

原告:黄如良,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李永,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如良与被告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黄如良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如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如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黄如良负担。

审判员 杜 文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田亮(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