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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1523号

李明明与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明,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明,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法定代表人阮庆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槟,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明宇,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干部。

上诉人李明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08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明明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七十元,由李明明负担六千六百元(已交纳),由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七十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由李明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适思

审判员  刘秋燕

审判员  王爱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罗娇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