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明,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法定代表人阮庆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槟,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明宇,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干部。
上诉人李明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08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明明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七十元,由李明明负担六千六百元(已交纳),由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七十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由李明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适思
审判员 刘秋燕
审判员 王爱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罗娇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