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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622、1625-1627、1633号

04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622、1625-1627、1633号原告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翔,系公司员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李胜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志,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镇京,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五案中,原告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五案案件受理费共计250元[已由原告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25元,由原告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伟  晖

代理

审判员 欧  阳  珂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庄晓民(代)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