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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民一执加字第5号

梁啟光、梁强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07-25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啟光;梁强学;莫水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民一执加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梁啟光,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

被执行人:梁强学,男,汉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第三人:莫水玲,女,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执行原告梁啟光诉被告梁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梁强学不能履行(2013)云城法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支付义务,而第三人莫水玲与梁强学是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梁啟光遂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莫水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因(2013)云城法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发生在梁强学与莫水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莫水玲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债务为梁强学的个人债务,故莫水玲依法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莫水玲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 判 长  申少斌

审 判 员  刘星荣

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

二○一五年三月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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