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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78号

平顶山市益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益农科技有限公司,李卫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78号原告平顶山市益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关镇龙山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薛真真,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益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益农科技有限公司以该纠纷已经案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平顶山市益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益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平顶山市益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杰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国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