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261号原告罗云泷,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邹连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烨磊,男,199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罗云泷与被告曹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乔财权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