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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261号

罗云泷与曹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云泷,曹烨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261号原告罗云泷,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邹连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烨磊,男,199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罗云泷与被告曹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乔财权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