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第00108号
申请人:胡中来,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
申请人:何承志,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中来诉被申请人何承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胡中来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承志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等值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中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承志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等值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胡灯来名下车牌号皖H×××××号小型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义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左可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