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580-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号。
法定代表人:付永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33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7591元予以扣划,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建。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334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院(2014)三执字第58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