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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二初字第144号

邓国先与常远征、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国先,常远征,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邓国先,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市场路**号。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远征,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大刘常庄**号。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李滇青,任校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杨兴华,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国先与被告常远征、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国先于2015年3月2日以双方私下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国先承担。

审 判 长  任秋莲

审 判 员  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  尼 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井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