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461号(小额诉讼案件)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富杰。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亮,女,1990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诉被告沈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的电信费人民币9184.18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733.2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2015年3月4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沈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陆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