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少民初字第16号原告潘某,男,1968年12月28日生。被告潘某某,男,2012年8月7日生。法定代理人宋某,女,1977年4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侯秋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