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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少民初字第16号

原告潘某诉被告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潘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少民初字第16号原告潘某,男,1968年12月28日生。被告潘某某,男,2012年8月7日生。法定代理人宋某,女,1977年4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侯秋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