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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00007号

杨田甜与黄文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田甜;黄文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00007号

原告:杨田甜,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黄文明,男,1977年2月8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田甜诉被告黄文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田甜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田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田甜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田甜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包欣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