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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114号

李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8年8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呈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法定代理人杨某,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呈贡区人,住址同上,系李某父亲。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镇丹溪大道;

负责人:陈学康,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7980470-1。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民三终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师宗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190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三终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其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