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阳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龙康,该单位员工。被告郑洪,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自贡市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沈德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蔡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