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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210号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210号申请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款3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怀平

审 判 员  王淑娟

代理

审判员  崔旭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