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210号申请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款3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怀平
审 判 员 王淑娟
代理
审判员 崔旭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