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538号原告金云峰。被告天津三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滨园1-5-403号。法定代表人XX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云阁,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云峰与被告天津三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薛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