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固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保锁(绰号陆老五),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户籍为安徽省凤阳县。2014年9月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抓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被告人方在刚,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人方在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4年9月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方在刚在待执行期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男,1954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阳县,户籍地为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男,1946年8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犯盗窃罪、徐某甲、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代理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徐某甲、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在固镇县任桥镇刘桥村。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信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田间架设的型号为100*2*0.4和型号为100*2*0.5的通讯电缆线各250米。随后被告人陆保锁将赃物运至凤阳县刘府镇李某家中,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4500元的低价购买。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6682元。2.2014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固镇县王庄镇楼杨村。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信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泥土路路西架设的型号为100*2*0.5的通讯电缆线585米。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7665元。3.2014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固镇县王庄镇东南村。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信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水泥路路西架设的型号为100*2*0.5的通讯电缆线500米。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6551元。4.2014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固镇县王庄镇垃圾中转站,将水泥路路东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后预谋盗窃。后因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盗窃未果。5.2014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五河县大新镇府台村。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信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田间架设的型号为100*2*0.4的通讯电缆线1000米。随后被告人陆保锁将赃物运至凤阳县刘府镇徐某甲家中,被告人徐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4000元的低价购买。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12483元。6.2014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五河县大新镇费府寺,将水泥路路东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后预谋盗窃。后因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盗窃未果。7.2014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陆保锁伙同被告人方在刚至五河县大新镇府台村。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信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田间架设的型号为100*2*0.4的通讯电缆线700米。随后被告人陆保锁将赃物运至凤阳县刘府镇徐某甲家中,被告人徐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3200元的低价购买。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8738元。8.201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五河县浍南镇彭圩村。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信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泥土路路东架设的型号为100*2*0.4的通讯电缆线300米。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3725元。9.2014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五河县浍南镇任楼村,将田间东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后预谋盗窃。后因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盗窃未果。10.2014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五河县浍南镇徐湾村至彭圩村的泥土路上,将路东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打捆。后因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盗窃未果。11.2014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怀远县陈集乡陈二村。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信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国道东架设的型号为300*2*0.5的通讯电缆线400米。随后被告人陆保锁将赃物运至凤阳县刘府镇李某家中,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8000元的低价购买。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21805元。12.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陆保锁驾车至怀远县陈集乡陈二村,将国道东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后预谋盗窃。后因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盗窃未果。13.2014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至宿州市甬桥区大泽乡,盗走省道北田间架设的型号为200*2*0.4和型号为100*2*0.4的通讯电缆线350米、300米。随后被告人陆保锁将赃物运至凤阳县刘府镇李某家中,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7200元的低价购买。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10858元。14.2014年7月7日夜,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扬州市邗江区汊河镇徐集村何庄组。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信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水泥路路北架设的型号为400*2*0.4的通讯电缆线420米。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15337元。15.2014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扬州市邗江区汊河镇徐集村何庄组,将河道东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后预谋盗窃。后因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盗窃未果。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陆保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在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徐某甲、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于2014年5月至8月期间,在固镇县、五河县、怀远县、宿州市、扬州市等地将通讯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并将盗窃的通讯电缆低价卖给被告人徐某甲和李某。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陆保锁盗窃数额为93844元,方在刚盗窃数额82986元,徐某甲涉案数额为21221元,李某涉案数额为39345元。具体如下:1.2014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在固镇县任桥镇刘桥村。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讯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田间架设的型号为100*2*0.4和型号为100*2*0.5的通讯电缆线各250米。随后被告人陆保锁将赃物运至凤阳县刘府镇李某家中,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4500元的低价购买。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6682元。2.2014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固镇县王庄镇楼杨村。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讯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泥土路路西架设的型号为100*2*0.5的通讯电缆线585米。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7665元。3.2014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固镇县王庄镇东南村。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讯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水泥路路西架设的型号为100*2*0.5的通讯电缆线500米。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6551元。4.2014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固镇县王庄镇垃圾中转站,将水泥路路东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后预谋盗窃。后因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盗窃未果。5.2014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五河县大新镇府台村。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讯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田间架设的型号为100*2*0.4的通讯电缆线1000米。随后被告人陆保锁将赃物运至凤阳县刘府镇徐某甲家中,被告人徐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4000元的低价购买。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12483元。6.2014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五河县大新镇费府寺,将水泥路路东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后预谋盗窃。后因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盗窃未果。7.2014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陆保锁伙同被告人方在刚至五河县大新镇府台村。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讯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田间架设的型号为100*2*0.4的通讯电缆线700米。随后被告人陆保锁将赃物运至凤阳县刘府镇徐某甲家中,被告人徐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3200元的低价购买。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8738元。8.201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五河县浍南镇彭圩村。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讯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泥土路路东架设的型号为100*2*0.4的通讯电缆线300米。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3725元。9.2014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五河县浍南镇任楼村,将田间东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后预谋盗窃。后因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盗窃未果。10.2014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五河县浍南镇徐湾村至彭圩村的泥土路上,将路东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打捆。后因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盗窃未果。11.2014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怀远县陈集乡陈二村。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讯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国道东架设的型号为300*2*0.5的通讯电缆线400米。随后被告人陆保锁将赃物运至凤阳县刘府镇李某家中,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8000元的低价购买。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21805元。12.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陆保锁驾车至怀远县陈集乡陈二村,将国道东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后预谋盗窃。后因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盗窃未果。13.2014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陆保锁至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盗走省道北田间架设的型号为200*2*0.4的通讯电缆线350米和型号为100*2*0.4的通讯电缆线300米。随后被告人陆保锁将赃物运至凤阳县刘府镇李某家中,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7200元的低价购买。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10858元。14.2014年7月7日夜,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扬州市邗江区汊河镇徐集村何庄组。先由陆保锁攀爬电线杆,后剪断通讯电缆线,方在刚在下方拉拽通讯电缆线并打捆。盗走水泥路路北架设的型号为400*2*0.4的通讯电缆线420米。2014年10月17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15337元。15.2014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至扬州市邗江区汊河镇徐集村何庄组,将河道东架设的通讯电缆线剪断后预谋盗窃。后因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盗窃未果。另查明,被告人方在刚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3年9月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9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陆保锁于2014年9月5日带领侦查人员至销赃地点并指认出徐某甲的住所;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9月20日经电话通知,到侦查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作图,现场照片,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现场提取物品清单及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凤阳县公安局刘府派出所证明,固镇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怀远县公安局责任区刑警四队情况说明,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刑初字第00547号刑事判决书,怀远县人民法院情况说明,证人孙某、徐某乙、陈某甲、乔某、沈某、钟某、黄某、王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吕某能、刘某、方某、朱某、申某、陈某乙、陈某丙、桑某、周海东的陈述,户籍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甲、李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且系流窜作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徐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保锁带领侦查人员辨认同案犯的住所,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在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保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方在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2013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陆保锁、方在刚退赔共同犯罪违法所得82986元及被告人陆保锁违法所得10858元,返还给各被害人;
六、被告人徐某甲、李某尚未退缴违法所得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继文
代理
审判员 韩小亮
人民陪审员 强恒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谷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