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57-1号申请执行人唐雪峰,女,汉族。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施普林,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施建党,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唐雪峰与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民委员会、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户民初字第02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205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的存款,并发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
审判员 付 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