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公催字第61号申请人四川科莱立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四川科莱立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60005121076464,出票人为河南中冶天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郑州分行新乡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长垣县富美果蔬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收款人开户银行为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25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科莱立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郑州分行新乡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 铎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李艳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