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78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个体搬运,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被告人何某(自报),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被告人张某(自报),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被告人鄢某,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被告人刘某(自报),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上述七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何某、张某、鄢某、刘某、杨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何某、张某、鄢某、刘某、杨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9月下旬承租了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鱼花西巷5号出租屋,后按照田甲兴(另案处理)的安排在该出租屋一楼大厅内开设赌场。田甲兴陆续召集被告人黄某、何某、张某、鄢某、刘某、杨某、陈某在赌场内帮忙,其中被告人黄某负责发牌和抽水,其他人员负责看风、旺场、放数等。2014年10月21日凌晨,民警查获上述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何某、张某、鄢某、刘某、杨某、陈某等人及参赌人员,起获赌具扑克牌、抽水款及赌资等物品。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何某、张某、鄢某、刘某、杨某、陈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田甲兴、黎伍祥、陆培、欧勇、郑五一、周恒谈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某、鄢某、杨某、陈某的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何某、张某、鄢某、刘某、杨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何某、张某、鄢某、刘某、杨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何某、张某、鄢某、刘某、杨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何某、张某、鄢某、刘某、杨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何某、张某、鄢某、刘某、杨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何某、张某、刘某、杨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鄢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起获的抽水款及弃置赌资应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综上,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八、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的抽水款人民币1170元、弃置赌资人民币78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孙庆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胡大兴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6页,共7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