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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执字第28号

宋占军申请韩太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占军,韩太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宋占军,地址肇东市。被执行人韩太成,地址牡丹江市西安区诉讼代理人王西铭,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宋占军申请韩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商初字第180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韩太成应支付申请人宋占军案款300000.0元,承担执行费44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宋占军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肇法执字第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凯

审判员 刘跃伦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黎作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