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宋占军,地址肇东市。被执行人韩太成,地址牡丹江市西安区诉讼代理人王西铭,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宋占军申请韩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商初字第180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韩太成应支付申请人宋占军案款300000.0元,承担执行费44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宋占军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肇法执字第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凯
审判员 刘跃伦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黎作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