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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执字第00104号

付军林与阳光保险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军林,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104号申请人付军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大道15号,

负责人:徐近秋。申请人付军林与被执行人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2013)岐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02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款,案款5025.9元已发还当事人,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金军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