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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977号之一

洛阳YLC轴承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祥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洛阳YLC轴承有限公司,天津市祥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9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YLC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号。被执行人天津市祥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增9号。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洪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