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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81号

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坝里村。法定代表人吴正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景锋,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

原告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6082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合计380825元,由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履行。(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付,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另行支付违约金80000元,原告可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总金额380825元及违约金8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4元,由原告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至期,因被执行人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到期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60825元,执行费用531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即表示被执行人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执行前已将相关款项给付申请人,故放弃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综上,依照《》第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荣胜

审判员  厉昱中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陆佳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