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686号
原告:张琴。
委托代理人:孙洪国,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荣,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邝文锋。
被告:徐疆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琴与被告邝文锋、徐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琴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琴负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张琴。(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袁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