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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8330号

吴某与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冉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8330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68年12月30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冉某,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冉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冉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任国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蒋继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