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157号
原告:崔金和,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孟子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朝婷,唐山市永洪桥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和诉被告孟子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金和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金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崔金和负担。
审 判 长 孙敬韬
审 判 员 韩 丽
代理
审判员 赵国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