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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157号

崔金和与孟子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崔金和,孟子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157号

原告:崔金和,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孟子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朝婷,唐山市永洪桥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和诉被告孟子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金和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金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崔金和负担。

审 判 长  孙敬韬

审 判 员  韩 丽

代理

审判员  赵国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