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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104号

唐怀光与砀山县唐寨镇唐集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砀山县唐寨镇唐集村民委员会,唐怀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1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砀山县唐寨镇唐集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代升恩,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勤明,居民。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怀光,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藏钰,居民。

上诉人砀山县唐寨镇唐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唐集村委会)与被上诉人唐怀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砀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德道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杜飞、杨俊举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集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代升恩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勤明,被上诉人唐怀光的委托代理人藏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怀光一审起诉称:2008年3月22日,唐集村委会与唐怀光等15户村民签订承包地租赁合同,租赁唐怀光位于砀山县唐寨镇文唐公路西侧的承包耕地1.08亩,用于山东济宁神州装饰有限公司(即山东彩瓦厂)办厂,约定租金每年每亩650元,合同签订后,唐怀光将上述耕地交给唐集村委会。合同履行到2013年11月份,山东彩瓦厂停产,唐集村委会未经唐怀光等15户村民的同意,擅自将土地转让给他人用于开办驾校、经营沙场,并挖土卖土,破坏了耕地,侵害了唐怀光等15户的权益。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返还土地。唐集村委会一审未答辩。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3月22日,唐集村委会与唐怀光签订承包地租赁合同,租赁唐怀光承包的位于砀山县唐寨镇文唐公路西侧的耕地1.08亩,用于山东济宁神州装饰有限公司办厂,租赁期限40年,约定每亩土地的租金每年650元。合同签订后,唐怀光将上述土地交给唐集村委会,唐集村委会将该土地作为济宁神州装饰有限公司开办彩瓦厂用地。后山东济宁神州装饰有限公司停产停业,唐集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转租给他人开办驾校、存放砂石料、取土等,唐怀光等其他出租户因此与唐集村委会发生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唐怀光将其承包的涉案耕地租赁给唐集村委会用于山东济宁神州装饰有限公司开办彩瓦厂,视为双方对土地租赁的用途已作明确约定。彩瓦厂停止经营后,唐集村委会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涉案土地转租给他人用于开办驾校等行为,应视为其擅自转租并改变原租赁用途,唐怀光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应视为唐怀光对唐集村委会的转租行为未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应当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唐怀光要求解除其与唐集村委会签订的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唐集村委会应将涉案土地返还给唐怀光。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解除唐集村委会与唐怀光2008年3月22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

二、唐集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租赁唐怀光的位于砀山县唐寨镇文唐公路西侧的承包耕地1.08亩返还给唐怀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唐集村委会负担。唐集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唐怀光无证据证明现涉案土地属唐集村委会转租给他人开办驾校、存放砂石料、取土的事实。2、本案属农村土地承包权出租产生的纠纷,裁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欠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继续履行。唐怀光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唐怀光复述了一审证据,本院对一审中唐怀光提供证据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唐集村委会二审期间提供其与山东济宁神州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一份,以证明唐集村委会代表唐怀光出租土地给山东济宁神州装饰有限公司使用,与唐怀光之间属代理关系。唐怀光质证意见:对唐集村委会与山东济宁神州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协议不能证明唐集村委会与唐怀光之间就涉案土地属代理关系。唐怀光二审期间提供唐集村委会给其开具的收据一份,证明唐集村委会与唐怀光之间就涉案土地属租赁关系。唐集村委会质证意见:对唐怀光二审期间提供收据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1、对唐集村委会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唐集村委会与唐怀光之间就涉案土地存在代理关系的事实,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2、唐怀光二审期间提供的收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二审查明:除“唐集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转租于他人开办驾校、存放砂石料、取土等”外,一审查明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山东济宁神州装饰有限公司停产停业后,他人使用涉案土地开办驾校、存放砂石料、取土等。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唐怀光要求解除与唐集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地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包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的土地用途是为了发展镇办企业,由山东济宁神州装饰有限公司办厂使用。但山东济宁神州装饰有限公司停产停业后,他人却使用该土地开办驾校、存放砂石料、取土等,实际上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故,唐集村委会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唐怀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双方争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属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根据双方争议事实和诉讼目的,处理双方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唐集村委会上诉称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砀山县唐寨镇唐集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德道

代理

审判员  杜 飞

代理

审判员  杨俊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