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092号原告张志勇,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商志浩,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刚,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勇诉被告王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勇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13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志勇负担。
审 判 长 黎俊志
审 判 员 杨锐琪
人民陪审员 霍芃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