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县绥中镇和平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立辉,男,农民,住址辽宁省绥中县范家乡。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张立辉绥国土罚字(2013)29号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明:2013年4月,张立辉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占用果园384平方米建房。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处罚如下:1.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金7860元。现因该房屋为被执行人张立辉唯一住宅,且生活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行执字第000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金辉执行员 邓立军执行员 郭玉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云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