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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行执字第00037号

国土局与张立辉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张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县绥中镇和平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立辉,男,农民,住址辽宁省绥中县范家乡。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张立辉绥国土罚字(2013)29号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明:2013年4月,张立辉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占用果园384平方米建房。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处罚如下:1.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金7860元。现因该房屋为被执行人张立辉唯一住宅,且生活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行执字第000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金辉执行员  邓立军执行员  郭玉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云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