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华。被执行人万国仁。本院在执行陈志华与万国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以万国仁所有的涿鹿县国仁新型建材厂部分财产抵偿全部债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涿执字第134号陈志华与万国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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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华与万国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华。被执行人万国仁。本院在执行陈志华与万国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以万国仁所有的涿鹿县国仁新型建材厂部分财产抵偿全部债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涿执字第134号陈志华与万国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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