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陈英香,女,193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周善平,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周波,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香诉被告周善平、周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香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原告陈英香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朱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