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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456号

陈英香与周善平、周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陈英香,周善平,周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陈英香,女,193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周善平,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周波,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香诉被告周善平、周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香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原告陈英香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朱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