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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41号

李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陆晓薇,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鑫,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姜 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