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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39号

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39号

原告:张某。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朱朝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

书记员 王瑶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