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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民督字第00001号

贺泽录与张凤奇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贺泽录,张凤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贺泽录,男。被申请人张凤奇,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贺泽录与被申请人张凤奇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贺泽录因被申请人张凤奇外出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前,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申请人贺泽录负担。

审判员 杨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信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