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58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08日出生,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贺某,女,1987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学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