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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24-1号

蒋敏臣与闫乾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蒋敏臣;闫乾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24-1号原告蒋敏臣(又名蒋开会),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吕思慧,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乾坤,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蒋敏臣与被告闫乾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由洪林杰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陈峰、

人民陪审员钟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洪林杰

审 判 员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