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96号
原告:谢宜辛,
被告:阿布都热合曼·
委托代理人:热依木江·巴拉提,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谢宜辛与被告阿布都热合曼·艾海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5日由
代理
审判员苏来曼·艾合买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宜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自��负担,剩余35元退还原告谢宜辛。
代理
审判员 苏来曼·艾合买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阿吉古力·吐尔逊 来自